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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

主 旨: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(以下簡稱本基準)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以臺教高(二)字第1030019966B號令訂定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附件)1份,請 查照。

說 明:教育部為就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之事件,為適當、合理及公平之處理或裁罰,特訂定本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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